中外合资股份公司设立
最后更新于:2010-05-16 21:53 2010-05-16 21:45
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
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(台/港/澳合资,未上市)设立登记。
一、公司类型定义
由境外的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、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》设立的,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,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,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,境外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注册资本的25%以上的企业法人。
二、设立条件
1、发起设立,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;
2、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(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);
3、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
4、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,采用募集方式设产的经创立大会通过;
5、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6、有公司住所。
注: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,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,基中至少有一发起人还庆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,应提供该发起人居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力报告。
三、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
1、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:
A:台湾自然人发起人提供以下资料:
台湾居民身证+台胞证
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。正本2份交当事人,副本由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员协会。
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《台湾公证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》。
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(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认购的股份额)。
B:香港自然人发起人提供:
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+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+本人签名式样本
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,提供经公证及国盖“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”公证文书。
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。
C:澳门自然人发起人提供:
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+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+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(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认购的股份额)
D:台湾公司发起提供:
公司注册证书+营利事业登记证+董事成员登记备案表
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。下本2份交当事人,副本由海基会转北广东省公证员协会。
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司员协会核验后出具《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》;
前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(复印件1份,中文翻译,加盖公司公章)。
E:香港公司发起提供:
商业登记证+注册证书+周年申报表(成立未满1年以的以所有D1\D3\R1表格代替);
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。提供经公证及国盖“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”公证文书。
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。
2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所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,4点要求:
1)以发起人之一或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租用;
2)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;
3)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;
4)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并盖合同登记专用章。
3、深圳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或护照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、台胞证(台湾人士),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。
四、承办流程
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——报审批机关批准——发起人认缴股本——验资——企业设立登记——办理结交。
五、承办时限
1:生 产 型:50个工作天完成(在环保批准及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);
2:非生产型:30个工作天完成。(在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)。
六、承办证照
深圳市环境保护局————环保批准文件(非生产型无此项)
深圳市贸易工业局————设立批准文件;
深圳市贸易工业局————公司章程;
深圳市人民政府————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、副本2;
深圳会计师事务所――――验资报告书;
深圳市发改局――――――设立批准证书;
深圳市工商局—————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、副本;
深圳公安局———————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报关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私章;
深圳市公安局——————刻制印章登记卡;
深圳市技术监督局———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、副本、IC卡;
深圳市国家税务局————国税登记证正本、副本;
深圳市地方税务局————地税登记证正本、副本;
深圳市外汇管理局————外汇登记证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;
深圳市贸工局—————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;
深圳海关———————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;
深圳检验检疫局—————报检备案登记证书;
深圳市财政局——————财政登记证正本、副本、登记表。
七、出资期限
1:不分期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的,由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一次性足额认购股份额;
2: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,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%,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;其中,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,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;
3: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的35%。
八、证照年检
外商投资公司实行年检制度。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向七个部门申办联合年检手续。
注:前置许可
根据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类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《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》所列必须先进行前置许可后才准予设立登记的项目。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:股份公司设立,电力供应,煤炭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经营,食盐生产批发,道路货运及客运,车辆维修及报废回收,国际海运及水路运输,航空运输,加油站及成品油批发、零售,医疗机构及器械,药品药具,安技防工程及产品,书报杂志,基础电信,人才中介及职业介绍,农药兽药,印刷,互联上网服务,食品及酒类生产,餐饮娱乐,拍卖,典当,出版业及音像制品,保险,银行,证券,建筑,会计,办学,法律服务,军工及武器装备,易燃易爆及剧毒放射物品,危化品及危险废物,旅行社,出国中介服务等项目。
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
最后更新于:2010-05-16 20:42 2010-05-16 20:35
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
(一)执法内容及期限
依照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,凡手续完备、证件齐全、符合法定条件的,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:
1、名称预先登记,3个工作日;
2、个体工商户开业、变更、注销登记,15个工作日。
(二)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
1、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;
(1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;
(2)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;
(3)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、证明。
2、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(1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(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);
(2)从业人员证明(身份证原件);
(3)经营场地证明;
(4)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;
(5)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;
(6)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(7)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。
3、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(1)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(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);
(2)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,如: 变更字号名称,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,变更经营地址,应提交新的 经营场地证明,变更经营范围、方式,涉及到有法规、规章及政策规定的,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;
(3)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;
(4)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、证明。
4、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(1)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(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);
(2)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(最长期限六个月);
(3)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、证件。
5、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(1)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(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);
(2)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;
(3)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;
(4)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、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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